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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府辦理「縣道154乙線-水碓南橋改建工程」徵收土地案, 土地原所有權人戴色等4人(如後附清冊)因公告、發價及存入 國庫保管專戶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,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 告。

刊登日期:2024/5/9
發文日期:2024/5/7
發文字號:府地權一字第1132714317A號
主旨:本府辦理「縣道154乙線-水碓南橋改建工程」徵收土地案,
土地原所有權人戴色等4人(如後附清冊)因公告、發價及存入
國庫保管專戶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,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
告。
依據: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
及第81條。
公告事項公告: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
及第81條。一、本案土地係奉內政部112年10月3日台內地字第1120266384號
函准予徵收,並經本府112年11月1日府地權一字第
1122725953A號函辦理公告徵收及通知(公告期間自112年
11月2日起至112年12月2日止,共30日)。嗣本府以113年3月
27日府地權二字第1132711264號函通知存入301保管專戶,惟
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,部分繼承人已合法送達,另部
分因送達處所不明,致通知函無法送達,爰依規定辦理公示
送達。
二、本案徵收未受領補償費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,於
113年3月13日存入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國庫保管專戶保
管,視同徵收補償完竣,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,逾
15年未領取者,即歸屬國庫。土地所有權人於公示送達公告
通知之日起欲領款者,請攜帶應備證明文件至雲林縣政府地
政處地權科(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電話:05-
5360471)以申請書辦理收件後再另案通知領取。因部分土地
所有權人已死亡,請其合法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
定檢附相關繼承證明文件辦理。如無法親自領款者,亦可委
託他人代領,惟除應附前列各項證件外,代領人仍須攜帶國
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1份、印章並附委託書2份。
三、檢附本案公示送達清冊1份。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