刊登日期: | 2024/5/9 |
發文日期: | 2024/5/7 |
發文字號: | 府地權一字第1132714317A號 |
主旨: | 本府辦理「縣道154乙線-水碓南橋改建工程」徵收土地案, 土地原所有權人戴色等4人(如後附清冊)因公告、發價及存入 國庫保管專戶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,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 告。 |
依據: |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 及第81條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 及第81條。一、本案土地係奉內政部112年10月3日台內地字第1120266384號 函准予徵收,並經本府112年11月1日府地權一字第 1122725953A號函辦理公告徵收及通知(公告期間自112年 11月2日起至112年12月2日止,共30日)。嗣本府以113年3月 27日府地權二字第1132711264號函通知存入301保管專戶,惟 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,部分繼承人已合法送達,另部 分因送達處所不明,致通知函無法送達,爰依規定辦理公示 送達。 二、本案徵收未受領補償費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,於 113年3月13日存入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國庫保管專戶保 管,視同徵收補償完竣,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,逾 15年未領取者,即歸屬國庫。土地所有權人於公示送達公告 通知之日起欲領款者,請攜帶應備證明文件至雲林縣政府地 政處地權科(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電話:05- 5360471)以申請書辦理收件後再另案通知領取。因部分土地 所有權人已死亡,請其合法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 定檢附相關繼承證明文件辦理。如無法親自領款者,亦可委 託他人代領,惟除應附前列各項證件外,代領人仍須攜帶國 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1份、印章並附委託書2份。 三、檢附本案公示送達清冊1份。 |
附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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